“仁为贵” 的内核。
不同等级的丧礼,饮食规范差异显着,更凸显 “未饱” 的普遍性。天子崩,“七日而殡,七月而葬”,丧宴用 “醴酒”“脯醢”,宾客多为诸侯,“未饱” 的节制体现在饮酒不酣;诸侯薨,“五日而殡,五月而葬”,丧宴用 “酒”“脯”,大夫为宾,“未饱” 表现为食肉不多;士丧,“三日而殡,三月而葬”,如《仪礼?士丧礼》所载,用 “黍米饭”“腌菜”,士为宾,“未饱” 即食量减半。这种等级差异中,“未饱” 作为共同原则贯穿始终,说明共情是跨越阶层的人性需求。
战国时期的墨家,对丧礼饮食有截然不同的主张。墨子 “节葬” 思想认为 “厚葬久丧,重为棺椁,多为衣衾,送死若徙,三年哭泣,扶后起,杖后行,耳无闻,目无见,此足以丧天下”(《墨子?节葬》),强烈反对包括饮食节制在内的过度丧礼。但孔子的 “未饱” 并非 “久丧” 的极端行为,而是适度的情感表达,与墨家的 “节葬” 在 “反对极端” 上有相通之处,只是儒家更重情感共鸣,墨家更重实用理性,这种差异恰如《荀子?解蔽》所言 “墨子蔽于用而不知文,孔子仁知且不蔽”。
四、历史回响:“未饱” 精神的传承与变异
孟子对 “未饱” 精神的继承,体现在将个体共情扩展到政治领域。他见 “齐宣王不忍牛之觳觫,而易之以羊”(《孟子?梁惠王上》),便肯定其 “仁术”—— 这种对牛的不忍与孔子对丧家的不忍同属 “恻隐之心”。孟子进一步提出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将 “未饱” 的个体共情升华为 “仁政” 的治国理念,主张君主应 “制民之产”“省刑罚,薄税敛”,其逻辑与 “未饱” 一致:对他人痛苦的漠视,既是不仁,也是失政。
汉代的郑玄,以经学注解深化 “未饱” 的礼仪内涵。他在《礼记注》中解读 “临丧不饱” 时说:“哀戚在中,故不能饱食,此礼之自然也。” 强调 “未饱” 是情感驱动的自然行为,而非强制的礼仪条文。郑玄本人在母亲丧礼中,“庐于墓侧,服终,举孝廉”(《后汉书?郑玄传》),守丧期间 “日食一粥”,虽超出 “未饱” 的程度,但其 “哀戚在中” 的精神与孔子一脉相承。他对 “三礼” 的注解,使 “未饱” 的精神通过经典诠释得以系统传承。
唐代的韩愈,在丧礼实践中彰显 “未饱” 精神。他为侄子韩老成撰写的《祭十二郎文》,开篇即 “年、月、日,季父愈闻汝丧之七日,乃能衔哀致诚”,字里行间满是 “食不甘味” 的哀痛。据《新唐书?韩愈传》记载,他在贞元年间丁母忧,“庐墓三年,不澡饰”,期间 “所食唯麦饭、蔬菜”,这种饮食节制虽属守丧者的行为,但其 “哀戚” 与孔子 “未饱” 同出一源。韩愈倡导 “文以载道”,其文道中便包含对 “仁” 与 “礼” 的坚守,“未饱” 精神正是这种坚守的体现。
宋代的朱熹,将 “未饱” 纳入 “性即理” 的哲学体系。他在《论语集注》中说:“临丧哀,不能甘食,此理之自然,非强为之也。” 强调 “未饱” 是 “性理” 的自然流露 —— 人性本有 “恻隐之心”,“未饱” 是这种本性在特定情境下的显现。朱熹在母亲丧礼中,“居丧尽礼,事必躬亲,夜不解带者三年”(《宋史?朱熹传》),饮食上 “不饮酒,不食肉”,其行为虽严于孔子的 “未饱”,但 “理之自然” 的精神内核一致。他主持的白鹿洞书院,将 “修身之要” 列为 “言忠信,行笃敬,惩忿窒欲,迁善改过”,“未饱” 正是 “惩忿窒欲” 在丧礼场景的实践。
明代的王阳明,以 “心学” 重构 “未饱” 的精神基础。他认为 “心即理”,“未饱” 不是外在礼仪的约束,而是 “良知” 的自觉 ——“见有丧者而心不忍,故未尝饱也,此良知也”(《传习录》)。在龙场驿时,他见 “驿卒死,无棺,遂买棺葬之”,并 “为文哭之”,其行为与孔子 “未饱” 精神相通,都是 “致良知” 的体现。王阳明平定宁王之乱后,遇父丧 “乞终丧,不允”,但仍 “衰绖视事”(《明史?王守仁传》),在政务中保持哀戚,其 “知行合一” 在此得到生动诠释:知 “哀” 则行 “不饱”,无需刻意,自然流露。
五、历史人物的 “丧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