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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五章 决定(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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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大部分人都已经知道案情了,所以报纸上没有把案情提前说,只在结束前简述了一下。

然而从短短的几十个字中,商洛被震惊到了。

韶平元年4月21日,永宁县城关有赵某元谋杀赵某平一案。

凶犯犯案后出逃,次日就被抓获。

犯罪事实十分清楚,就是杀人无疑。

犯罪过程也非常清楚,是酒后冲动杀人。

本来这种案子没什么好说的,直接走流程就行了。

但问题在于犯人和被害者的身份——这是一场父杀子的案子。

被害人是当地高中的学生,被杀身亡时只有13岁。

后面的版面还刊载了大量被害人的生平和周围的采访。

如果他没有被杀商洛注意了一下,他其实是有机会来玉京与商洛一起参加车赛的。

这个案子实际上按照法律来说也非常好判。

按照《大明律》卷之十九《刑律》部的《人命》一章,这章开头就写着:凡谋杀人,造意者斩。

这句话和刘邦的约法三章一样,就是“杀人者斩”

的意思。

以杀人者斩为基础,整个一章都在论述具体的情况。

比如主犯斩,有帮助行为的主要从犯绞死,次要从犯杖1oo流放3ooo里,此处按照《永庆律令》将肉刑的杖1oo折算鞭笞,流放3ooo里锁定为南方大陆濠州。

后面是一些细节。

杀人未遂流放濠州,杀人得财无论主犯从犯全部斩,如果只有犯罪预备而未遂行另外计算等等

此条案子参照的是“杀伤子孙”

一项的情况——杖七十,徒一年半。

“这是不是减太多了?”

法厄同歪着脑袋,“在罗马偷个东西就要砍手了。

这里杀个人也就只有一年半吗?”

“嗯”

商洛摇了摇头,“后面实际上也补充过,有其它的律令对这条进行过修改。

最后判罚最少也是流放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仅仅是流放就够了吗?这个案子似乎刚一出来时就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大讨论,普遍认为这个人一定要杀。

所以一路送到了京师来,但三堂会审那里过不去,因为按照法律明显是不该杀的——但是三堂会审,名义上也只是意见。

最终的结论,还是要由一个人来做出。”

“天子吗?”

“是的专案御史刘述仁,似乎一直在盯着这个案子。

这三年来他上下奔走,先后8次在朝议上陈情,要求必须处斩此人以正纲纪。

但是法律不允许这么做。

天子他恐怕很为难吧,所以拖了两年。

但今年拖不下去了。

难怪他这两天看着那么阴沉这简直是送命题啊,选两边都有问题。”

“可是他不能违反法律吧?”

“不,他能。”

商洛抬起头,“作为天子,他可以用圣旨对这件事进行最终的裁定,无论是否合乎律法他的苦恼也正是来源于这种无上的权力啊。

天子是一切法律合法性的来源,是一切法律的最终解释人。

杀不杀是由他来决定的,那造成的后果自然也是由他来负责。”

“那不是还没决定吗?”

“不是。”

商洛摇了摇头,“进入秋裁的程序,那9o就是要杀了。

因为三堂会审还没开始呢,他要是不杀的话完全可以等三堂会审有结果了再处理。

现在直接把这个案子提请圣裁那就是要杀了。

看来他终于是决定了。”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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