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来源合法。”
“这三段视频均出自行车记录仪,是本案案发时的过路车辆。车牌号分别为潭A54***9,潭A21***7以及越D77**1。”
“第一段录像出自轿车潭A21***7的行车记录仪,第二段录像出自货车越D77**1的行车记录仪。这两辆车在案发时,均是处在案发车辆对向行驶的状态。”
“从这两段视频中可以看到,案发后王家强减速并开启双闪,将车辆停靠在路边。”
“第三段视频出自中型厢货车潭A54***9的行车记录仪,其当时处在案发车辆的右后方一百米处,可以模糊地看到案发时的情况。”
审判长万高峰解释的同时,在执法人员的操作下,庭审现场的大屏幕上已经开始播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