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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章 请修民法典(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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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泽在奏疏中提出了一个概念,刑律和民律。

    谋反大逆,杀人放火,作奸犯科,此等罪大恶极的案件,是朝廷需要立刻判决的,用来正视听清民风的,这类案件就是《尚书》中“明刑弼教”的刑律。

    而民间私讼,产田纠纷,友邻不睦这类,户婚田土钱债诸事的案件,实际上并没有以上案件那么罪大恶极,所讼的也不过鸡毛蒜皮的小事,苏泽将其归于民律。

    苏泽又讲,由于京师的民律诉讼太多,以至于顺天府的案件积压如山,很多严重的刑律案件都得不到及时审判。

    而普通百姓之间的诉讼纠纷,官府也不由分说的将原告被告双方都抓入牢房,而百姓人家为了尽快把人从牢房中救出来,都要倾尽家财贿赂官员衙役。

    还有一些地方官员,厌恶百姓诉讼,用“争讼”的罪名将原告被告不由分说逮捕入狱,完全不按照《大明律》宣判,肆意加重惩罚。

    这样的结果是民间根本不相信官府,在一些地区宗族私刑泛滥,宗族外则用械斗来解决争端,官府都不敢插手。

    长此以往,严重影响了朝廷和官府的威信。

    隆庆皇帝看到这里也重视起来,刑律之事确实不是小事情,苏泽说的这些情况,其实刑部官员也已经上书讲过。

    但是刑部也没有好的办法。

    国初的时候,民风相对淳朴,地广人稀,经济纠纷也不如现在多。

    到了隆庆朝的时候,地方经济发展,户婚田土钱债诸事的诉讼越来越多,也出现了专门负责打官司的讼师,这让地方官府不堪重负。

    有些地方争讼成风,还有讼棍怂恿百姓打官司,很多明代官员都认为争讼败坏民风。

    可每次刑部也拿不出什么有效的意见。

    而苏泽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

    对镇抚司进行改制,将一部分精通律法刑讯的锦衣卫独立出来,成立刑案司,专门督办京师的刑事案件。

    如果遇到谋反杀人之类的大案,则由镇抚司的刑案司直接介入,用最快速度缉拿凶手,维持京师的治安稳定。

    而另外一部分的镇抚司锦衣卫,则成立一个民案司,专门负责钱债诸事。

    而剩下的户婚田土诸事,因为涉及到地方百姓,所以还交给顺天府来处理。

    “如此则刑狱得速理,奸顽知震慑。昔汉宣帝置廷尉平,囚系益少;宋太宗设审刑院,囹圄常空。今以镇抚司改制,岁省冗费当以万计,而刑名清明,实乃裨益圣治之要务也。”

    这部分的内容其实皇帝也没意见。

    也如同苏泽奏疏所说的,这些在前朝也是有旧制的,镇抚司的职责中也有这些,让他们处理也是没问题的。

    实在不行,还可以让刑部和大理寺介入嘛,三法司公推就是了。

    但是最后这个在镇抚司专设民案司,负责民间的钱债诸事,就是历朝历代都没有出现过的先例了。

    而这个民案司还没有成立,苏泽就已经给民案司找了两个支柱业务。

    第一个是出售红契。

    红契,是官府印刷的格式合同,民间遇到土地交易的时候,也怕后面的诉讼争议,所以官府会印刷一种官方的格式合同,因为是用红墨印刷,所以被称之为红契。

    红契原本是免费领取的,后来土地流转增多,官府开始收取工本费。

    但是胥吏看到了机会,胥吏会截留红契,然后再加价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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