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或者按户分配煤矿收益。
煤矿工作人员则获得工资和福利。
同时,也会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村庄的公共事务,如建设文化活动中心、修缮村庄道路等。
但是现实却不是这样,先是在一些历史遗留情况下,乡镇煤矿和村办煤矿的产权界定模糊。
在煤矿创办初期,资金来源复杂,可能有集体资金,也有私人投资,又或者存在土地权益等方面的纠纷,导致在利益分配时出现争议。
其次是利益分配比例的清晰,乡镇政府和煤矿企业对于利润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和企业自身展的比例目前没人清楚,很多人通过关系和其他手段承包了煤矿的经营权,承包者的承包费和煤矿的实际收益不成正比,
村办煤矿中,最应该获得收益权的村集体和村民大多数没有获得相应收益。
反而是少数几个人获得了这份收益,从而实现了财富自由。
但是环境污染和耕地破坏却由村集体和村民承担。
